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
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:
高*与谷*交通事故,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邯县公交认字[2012]第ZC1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。现高志民对该认定不服,提出复核申请。理由如下:
谷*与高*对该次事故应当负同等责任。
该认定书认定谷利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错误,事故发生时谷利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09国道(在309国道的南半幅)快车道上由东向西行驶,属于逆向行驶;谷利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是骑行通过,没有下车推行;谷利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没有从道口斑马线通过。谷利民的上述三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实施条例的行为是造成该次事故的直接原因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谷利民应当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。
特此申请复核!
申请人:高*
2012年12月26日